李某在鐘某的木材廠從事木材原木加工工作,由于工作時不慎被機械鋸斷了右手,索要賠償時,卻遭到鐘某的拒絕,李某一紙訴狀將鐘某告上法庭。日前,海南屯昌法院成功調解該案,避免了當事人無休止的累訟及索賠道路。
2011年5月7日,李某在藤寨木材廠從事原木加工作業(yè),在作業(yè)時由于操作不當,不慎被機械鋸斷了右手。受傷后,李某被送往省農墾總醫(yī)院搶救,住院治療了103天,花去醫(yī)療費68635.14元,當時,是鐘某為李某付了費用。
出院后,李某要求被告鐘某賠償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費用共計73848.3元。
鐘某認為,屯昌縣藤寨木材廠系其經營,實行的是“包工”制生產方式,即其包工給陳某,由陳某叫工人來干工,工人與陳某有直接的雇傭關系,其中包括李某,其與李某并不存在包工關系。當時幫李某墊付醫(yī)療費,是出于急于救人的目的,李某違規(guī)操作造成自身傷害,應由自己承擔后果。
屯昌法院受理此案后,經多次調解,最后鐘某同意一次性支付賠償款60000元給李某,但要求李某放棄其他訴訟權利,李某當場表示同意。
(責任編輯:黃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