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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制家具遭“偷梁換柱” 商家被判退一賠三

時間: 2018-11-02 15:28 來源: 中國消費者日報 點擊次數: 1900

    遼寧大連消費者楊先生在訂購家具時,約定柜體材料為細木工板,商家卻給換成高密度板。楊先生認為家具商行構成欺詐,將其起訴到法院。日前,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家具商行退一賠三。

  2017年9月16日,楊先生在大連西崗區(qū)家具市場一家具商行訂購了兩組家具,其中一組為家具柜門22個,含4個抽屜;另一組為12個柜門,外加柜體。雙方約定交貨日期為2017年10月上旬,柜門材料為橡木實木、柜體材料為細木工板。兩組家具總額1.32萬元,楊先生交了3200元定金。家具打造過程中,經過協商,雙方再次對柜門材質進行了變更,由橡木實木變更為水曲木實木,家具價格也有所下調,變成了1.22萬元。兩組家具交付后,楊先生交清尾款。

  事后,楊先生發(fā)現柜門的中間部分材料不是約定的細木工板,而是高密度板。楊先生認為家具商行的行為構成欺詐,起訴到大連市西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家具商行退貨、退款1.22萬元,并支付3倍賠償金3.66萬元,合計4.88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按照雙方約定的材料制作案涉家具柜門,致使楊先生在不知真實情況的前提下支付了商品尾款,作出了錯誤的意思表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欺詐。據此,法院一審判決家具商行返還楊先生購買家具貨款1.22萬元,楊先生同時將所購兩組家具返還;家具商行賠償楊先生損失3.66萬元。

  家具商行不服一審判決,向大連市中院提起上訴。

  大連市中院審理認為,消費者對于經營者而言存在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耐用商品和裝飾裝修等服務的瑕疵,明確規(guī)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即經營者對商品沒有質量問題或者質量問題是由于消費者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的負有舉證責任,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家具商行未能舉證證明銷售商品時已向楊先生如實告知柜門邊框為實木,中間部分材料為高密度板,其主張的事后電話告知又無據證實,原審適用《消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認定家具商行存在欺詐,判令其退一賠三并無不妥,應予維持。楊先生是在交齊尾款、第二次維修時才從維修人員處得知柜門中間部分材料并非實木而是高密度板的事實,楊先生不存在擴大損失的故意。據此,大連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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