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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移栽珍貴樹木將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

時間: 2020-03-24 15:54 來源: 中國綠色時報 點擊次數: 1110

    本報訊 記者孫鵬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中,何為“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移栽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如何定罪量刑等問題作出批復。批復于2020年3月21日起施行。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批復明確,古樹名木以及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

    依照我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是指國內外稀有的以及具有歷史價值和紀念意義及重要科研價值的樹木。我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規(guī)定,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長的植物。人工培育的植物,除古樹名木外,不屬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非法采伐、毀壞或者非法收購、運輸人工培育的植物(古樹名木除外),構成盜伐林木罪、濫伐林木罪、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等犯罪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批復明確了“非法移栽”的行為性質及其處罰原則。對于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定罪處罰。同時規(guī)定,鑒于移栽在社會危害程度上與砍伐存在一定差異,對非法移栽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植物的行為,在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罰時,應當考慮植物的珍貴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數量、對生態(tài)環(huán)境的損害程度等情節(jié),綜合評估社會危害性,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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