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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木豆冒充紅木 店老板“退一賠一”

時間: 2016-09-13 09:33 來源: 江蘇法院網(wǎng) 點擊次數(shù): 2382

    太倉法院判決被告丁某因用鐵木豆樹種冒充紅木而返還家具款53000元并賠償張某損失53000元。

    2007年9月,張某對丁某陳列在某紅木商行內(nèi)的一套家具比較中意,并當場支付了訂金5000元。2008年2月5日,丁某向張某出具收據(jù)一份,載明:“訂做紅木家具款48000元”。2008年2月8日,張某擬訂了一份購買家具的合同,合同金額為71800元,其中違約責(zé)任中明確如非紅木,則要以一賠十。”丁某在該合同中簽了名。張某收到價值為53000元的家具后有所懷疑,于是委托國家家具質(zhì)量檢驗監(jiān)督中心進行檢測,檢測結(jié)果稱家具材料為“鐵木豆”樹種。張某為此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家具款53000元,賠償718000元。丁某在庭審中認為自己未仔細看合同,懷疑以一賠十是添加的內(nèi)容。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yīng)當相當于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經(jīng)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wù)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的規(guī)定承擔(dān)損害賠償責(zé)任,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wù)費用的一倍。由于紅木有不同的品種,且紅木家具不易為一般的消費者鑒別,丁某在明知自己的家具為鐵木豆樹種的情況下仍向張某出具紅木家具的收據(jù),并在合同上再次簽名確認,而未予以明示,可見存在欺詐的故意。但鑒于在合同中所約定的以一賠十條款系原告張某擬定,非被告丁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賠償金額按已付購貨款的一倍為宜。遂作出上述判決。(楊喜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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